箱型冷氣與中央系統型冷氣是否應列入房屋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設置箱型冷氣或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其房屋稅課徵方式大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以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房屋課稅對象,惟箱型冷氣係可自由拆卸之活動設備,未定著且未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故不列入房屋稅課徵範圍;相對於箱型冷氣,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因附著於房屋並增加房屋整體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5/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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