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對本局核定之稅額或罰鍰如有不服,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第49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檢具繳納通知書、原處分相關文件、證據及載明申請復查理由及主張之復查申請書,向該局提出復查。臺東縣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近年來,常接獲民眾抱怨,因不懂法令,致其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卻仍繼續開車上路,而遭裁處使用牌照稅1倍之罰鍰,處罰太重...云云。惟依據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之規定意旨,顯然不懂法規,並不能作為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之藉口。是以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時,一定要針對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之處,提出適法之理由及主張,始有可能撤銷或變更該不利之處分。各位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稅捐或罰鍰之行政救濟程序,如仍有疑義,歡迎來電(089)231600轉236納稅人申訴中心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