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免徵牌照稅無須每年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妥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牌照稅車輛,若核准免稅的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如身心障礙資格鑑定日到期,經重新鑑定仍屬身心障礙者,該局也會自動續以免稅;但如要更換另一車輛免稅或有身心障礙證明中斷情形,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金額以2,400C.C.車輛的稅額11,230元為上限,超過部分,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疑問,請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

承辦員:陳月琪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2

更新日期:106/05/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6/05/22

106/05/22

106/05/22

106/05/19

10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