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之土地繼續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須重新申請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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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買賣、贈與等原因以致所有權發生移轉,縱然使用用途未變更,繼續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106/05/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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