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另印花稅法第24條規定,違反第10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法註銷,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註銷,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依規定銷花,以免受罰。如需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該局或其民雄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繳款書證明聯經收款蓋章後,即可代替印花稅票使用。另外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即可自行網路申報,更省時又便利。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5/19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10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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