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託福利機構安置老人其補助款免貼花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方政府委託老人福利機構收容安置符合資格之老人,所提供收容安置補助經費係以老人為補助對象,其補助金額應屬政府委託機構收容老人所撥伙食及服裝費之賑濟性質,免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老人福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另按社會救助法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故上述機構領受補助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5/1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5/19

106/05/19

106/05/19

106/05/19

10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