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解散事由未依法進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將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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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該公司未依法進行清算,稽徵機關除移送強制執行外,將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所稱「董事」,參照經濟部解釋,係指「全體董事」,因此,如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該局最近接獲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君詢問,A公司1年前已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登記在案,公司已不存在,其已非公司負責人,為何限制其出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會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在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以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清算人,也就是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該局呼籲,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如係擔任公司董事,千萬別以為自己不是負責人,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應特別注意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否則因公司欠稅而遭限制出境,致影響出國行程錯失商機,損及自身權益。&(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