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齡超過30年,為什麼仍需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不少民眾詢問,為什麼屋齡超過30年仍需繳納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課徵與房屋屋齡無關,主要視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即必須同時符合「住家用房屋」及「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房屋現值按房屋構造別在耐用年數內每年依其適用的折舊率遞減,例如屋齡30年的住家房屋,現值折舊30年還超過10萬元,仍應課徵房屋稅;又屋齡10年的住家房屋,其現值已折舊至10萬元以下,則可免徵房屋稅。但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使用,非住家部分仍應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僅住家部分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該局會主動辦理免稅,但未來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如供營業、診所、補習班等使用),或房屋增建增加房屋現值時,仍將依規定課徵房屋稅。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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