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除必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並於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外,亦須敘明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之明確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於復查申請書中,未敘明具體事由,僅表示對核定稅捐金額不服,而未說明不服之理由為何,進而影響復查作業。爰此,如申請人有未敘明復查理由及未提示證明文件之情形,稅處會先行函請申請人於期限內就不服理由或事證進行補充說明,若納稅義務人屆期仍未辦理,則稽徵機關將依法駁回申請人之復查申請。
更新日期:106/05/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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