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書寄存於應送達地郵政機關即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稅單一旦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使民眾不去領取也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除被加徵滯納金或遭罰鍰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所謂寄存送達,就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即發生送達效力。民眾因為繳稅遲延常以未收到繳款書提出異議,事實上,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以「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繳款書。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請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有其他稅務方面的問題,可直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5/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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