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房屋稅住家用稅率核課不同之釋疑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臨櫃洽詢,其持有同一基地坐落之房屋、土地,若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是否也應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須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等條件外,尚有面積及一處之限制。房屋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並不代表地價稅也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更新日期:106/05/1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17

106/05/17

106/05/17

106/05/17

10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