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只收到一次稅單,沒有其它催繳通知就被移送執行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105年4月底收到105年度房屋稅單後,因故未如期繳納,卻在106年4月發現遭到強制執行並扣押金融機構的存款;為什麼地方稅務局沒有再次寄發催繳通知呢?

  該局表示,針對累欠戶及習慣性遲繳戶,地方稅務局於開徵前會直接以雙掛號寄送稅單,若滯納期滿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稅款,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在電話中表示:「稅務局不是都會催繳好幾次嗎?」,據瞭解該位民眾自102年至104年連續3年的房屋稅都遲至當年9月或12月才完稅,所以105年度房屋稅單經地方稅務局於4月25日以雙掛號送達納稅義務人並取得回執後,因義務人未於6月30日滯納期滿前繳納,才會在7月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也可利用約定轉帳方式繳納,在繳納期限的最後一天才會自指定金融機構帳戶扣款,省時又方便,亦可避免稅單遺失或忘記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此外移送強制執行尚需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徒增困擾。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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