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經移送執行,如繳納確有困難,可向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各項稅捐,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者,可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捐經核准分期繳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的核准命令,逕行就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當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稅額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徒增困擾。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5/16

106/05/16

106/05/16

106/05/16

10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