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塗銷因欠稅遭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資金需求,急需處分因欠稅遭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應如何辦理塗銷?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致財產遭稽徵機關予以禁止處分,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如一時無力繳清全部欠稅或無其他相當財產可提供擔保,可申請由第三人所有之財產提供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申請提供之擔保品如屬第三人不動產,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及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必須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足以保全欠繳稅捐,並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
      本局呼籲欠稅人,如有欠繳稅捐,應依限儘早完納,以免財產遭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所有財產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更新日期:106/05/1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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