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憑證備具多份時貼用印花稅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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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同一憑證須備具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

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

票。

該分局表示,每份憑證貼用印花稅票的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

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1份

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雙方者,則雙方

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1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1方持有1式2份以上者,其中1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其

餘副本若未代替正本使用則可免予貼花,但若代替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106/05/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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