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地價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稅因而變動者,可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及第17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令公布,本次修正案第14條針對公告地價調整的時點,由以往的三年一次改為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縮短檢討公告地價的年限,避免出現地價一次漲幅過大,致加重義務人負擔情形。

修正後第17條則新增規定,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針對此類情形,去年(105年)本局為因應公告地價調整致稅賦增加,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繳納困難,已訂定「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適用範圍包含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本稅及各稅罰鍰。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878-989 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5/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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