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後,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符合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為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即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更新日期:106/05/1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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