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您省稅金-申請「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最優惠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5月是報繳稅的季節,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外,想知道如何節省房屋稅稅金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等自住房屋要件,即可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如不確定自家符合上開自住要件之房屋是否已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可先行檢視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是否位於「住家/自住或公益出租」欄位,如果不是,請儘快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千萬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喔!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之房屋,倘自住條件未變,則不需每年提出申請;但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如因部分房屋出售後已符合自住規定者,應重新申請始可適用。

更新日期:106/05/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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