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6年起對於未設管理人之分別共有房屋,該局將依各持分比例分別寄發房屋稅繳款書,若不欲分單者,須選任管理人向該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育群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6
更新日期:106/05/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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