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註銷牌照載客需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計程車,經註銷牌照稅仍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將視為是一般車輛,需補稅並處罰鍰。

  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或逕行註銷牌即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資格,基於其免稅條件已改變,如果依舊載客營業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罰。

  地方稅務局提醒計程車車主,應留意各項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避免牌照經監理機關辦理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情事,如果有此類情形發生時,請在重行領牌前,不要上路;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需處該應補徵稅額的2倍以下罰鍰。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5/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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