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異動時需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民眾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且該車輛為其所有並使用,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每人以1輛為限。如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可以自己、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提出申請。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的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身心障礙者換車、變更車主或車籍變更時,稽徵機關無法確認該車是否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故民眾應於異動時需重新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5/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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