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過戶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房屋移轉過戶時無論有無辦妥保存登記,均應於法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依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房屋移轉如為買賣、贈與或交換、分割案件,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如為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時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或向法院拍賣取得、或向政府機關標購及領買公產的案件,則應分別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辦理房屋移轉過戶,務必記得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如逾期申報將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又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5/10

106/05/09

106/05/09

106/05/09

10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