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到監理機關登記繳銷、報停或報廢才可以停止計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若是停止使用記得到監理機關辦理繳銷、停駛登記,但如已不堪使用應辦理報廢登記,才可以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因出國留學、工作或服兵役等,長期不擬使用車輛,可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或停駛登記,即可自登記日起停止計稅,等日後需用車時,再去監理機關領牌恢復使用。

  車輛不堪使用,務必要將車體交給合法的回收商處理,並將車牌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登記,除了可以不必再繳納使用牌照稅外,還可以領取回收獎勵金;車輛辦理繳銷、停駛登記後,如要恢復使用,仍應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登記,否則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依規定補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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