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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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近年來營利事業為利用閒置資金獲取利潤,常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處分該金融商品之利得,應併計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本局指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指的是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買賣國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疇。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逕上網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4

更新日期:106/05/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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