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如承包工程合約)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按每件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承攬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購買印花稅票黏貼,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缝處,加蓋圖章以為銷花,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未貼或貼用不足者,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未經銷花或註銷不合規定者,處5至10倍罰鍰;若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處20至30倍罰鍰。罰則之重,不可不慎。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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