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應提示完整之研發計畫以憑認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優惠時,應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4,600餘萬元及可抵減稅額1,800餘萬元,但該公司僅提示部分之研究計畫及專利權證明資料,無法證明有從事研發之事實,所列報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遭全數剔除補稅。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研發計畫內容僅於介紹經營型態、前景及新產品之市場分析、簡介,並無具體性、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參與研究人員完整之研究紀錄,且該公司亦無法進一步說明研究計畫與專利權之關聯性,其研發支出並不符合投資抵減獎勵之範疇。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須先確認是否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內容及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依投資抵減辦法及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