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購買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業者開立的發票上載有一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稅額,該稅額課徵標準為何?若轉賣該會員證是否還要課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銷售時課徵稅率10%之特銷稅,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含營業稅),但屬於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包括在內。嗣後會員如轉賣該會員證並非屬「初次發售」,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無須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美玲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6/05/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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