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變更馬上報,維護自身權益省荷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記得先檢視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課稅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情形等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根據往年經驗,有少數民眾新購自住使用房屋,未於購屋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同時申報新房屋使用狀況,亦無另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移轉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使用情形,遲至第1次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甚至於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稅以較高稅率課徵,權益受損,故務請納稅義務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疑義者,歡迎撥打稅單收據聯右下角的查詢電話洽詢,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該處特別提醒,房屋稅係按月課徵,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分處提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更新日期:106/05/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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