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等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請檢視手邊的買賣、承攬等合約及銀錢收據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或繳納印花稅,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之情事時,請儘速向該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5/08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1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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