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票據之收據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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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價金如以票據為支付工具,並於收據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為何,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說明,書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惟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免貼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106/05/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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