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趁早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課徵,您的房屋若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稅率分為營業用稅率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自住用住家稅率1.2%、非自住用住家稅率1.5%;如房屋原供營業使用,房屋稅是以3%稅率計算,後來未營業改為自住,應儘快向當地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房屋稅率是1.2%,否則房屋稅持續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將增加負擔1.8%稅額。

更新日期:106/05/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5/08

106/05/08

106/05/08

106/05/08

1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