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縱使有居住事實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人林先生來電表示其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去年因故需要遷出全戶戶籍,但實際仍居住該地,為何今年地價稅會被改按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若因故將全戶戶籍遷出,就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戶籍遷出情形,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日後被查獲,除了追補應納稅額外,還會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106/05/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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