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動汽車代步既環保又省荷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101年1月6日起算6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因此,民眾購買設籍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代步,於107年1月5日前之使用牌照稅均免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高雄市政府為落實節能減碳、減少空氣污染物及二氧化碳排放量,推動環境保育永續發展、建立健康樂活大高雄之目標,希望藉由實施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租稅優惠,鼓勵民眾選擇電動汽車代步,不僅能替自己節省荷包,亦能為守護地球盡一己之力。

更新日期:106/05/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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