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貼印花稅票憑證過多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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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所訂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之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於付款時扣取印花稅款,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申請前可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刻用「本憑證印花稅總繳」之戳記,並檢具印花稅總繳申請書及戳模2份向轄區稅務局申請。若變更名稱、變更負責人或地址,於戳記更換時,亦應檢具印花稅變更申請書及變更後之戳模2份向該局辦理。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納稅人,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該局申報。倘有不明瞭之處,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