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房屋之法定空地,地價稅不能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自有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為何要繳地價稅?該處表示,該民眾之土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但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規定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經查該民眾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確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因此,雖無償供作巷道使用,仍不能免徵地價稅。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此屬建築基地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減輕地價稅負擔。

更新日期:106/05/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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