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無所得課稅問題,請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竹崎鄉張小姐詢問:農民以自行生產的農產品銷售予營利事業,開立收據是否要課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亦無所得課稅問題,不會因營利事業向其購買農產品索取進貨憑證而改變其適用之課稅規定,請農民安心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因農民不願出具收據而未能取得合法憑證之情事,倘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蕭小姐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106

更新日期:106/05/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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