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屋合併或打通仍可適用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增值稅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出售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者,可申請適用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所稱「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係指只擁有一處房地而言,若擁有多處房地者,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惟考量自用住宅實際使用情況,若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則認定符合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5/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5/04

106/05/04

106/05/04

106/05/03

10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