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總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以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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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本局或所屬分局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自106年4月24日起其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以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考量公私營事業組織節省人力及時間,多數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避免實貼印花稅票者與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因繳納方式不同,致產生稅負差異,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釋,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部分之認定,改採逐件計算每件憑證印花稅額之方式為計算標準。另已修正「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及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請各公私營事業組織自106年5月起採用新申報表格式報繳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依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5/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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