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殘障手冊之中低收入戶者,可否減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領有殘障手冊且身為中低收入戶,可否減免房屋稅?
   

該處表示,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房屋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免徵房屋稅。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者則不得適用,另該處業依區公所核發列冊低收入戶資料,將原已核准免稅期限屆滿者,繼續免徵房屋稅;新列為低收入戶者,輔導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如係初次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稅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經該處審查通過,即可減免房屋稅。

更新日期:106/05/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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