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耕農業用地同一宗地有部分面積作其他用途者,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計算應退還土地增值稅時,係以使用情形符合規定之面積為地價計算基礎﹙即作其他用途之地價不列入比較﹚。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6/05/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5/02
106/05/02
106/05/02
106/05/02
106/05/02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耕農業用地同一宗地有部分面積作其他用途者,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計算應退還土地增值稅時,係以使用情形符合規定之面積為地價計算基礎﹙即作其他用途之地價不列入比較﹚。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6/05/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5/02
106/05/02
106/05/02
106/05/02
10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