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耕農業用地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經發現新購自耕農業用地部分改作其他用途,應如何認定新購土地地價及核算應追繳原退還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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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耕農業用地同一宗地有部分面積作其他用途者,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計算應退還土地增值稅時,係以使用情形符合規定之面積為地價計算基礎﹙即作其他用途之地價不列入比較﹚。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6/05/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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