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5月起印花稅彙總繳納變更應納稅額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於106年4月24日發布新的行政命令,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不足新臺幣1元部分,應依逐件憑證計算應納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6年5月起修訂彙總繳納報繳方式(含網路申報),單張憑證金額經計算稅額不足1元者,無需合併計算應納稅額,但仍需辦理申報。

(一)申報方式修訂如下:

1.申報銀錢收據者或承攬契據及押標金者,應就每張憑證逐件區分,前者區分屬250元以上或249元以下之銀錢收據,後者區分屬1,000元以上或999元以下之承攬及押標金契據並分別申報。 

2.申報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12元。

(二)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批次上傳檔案之內容、填載方式及說明均已作修改,請使用新式申報表及檔案格式辦理申報及上傳檔案,有關新式申報表相關資訊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及下載;另批次上傳檔案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最新消息下載操作說明及檔案。

  為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已於該局網站建置印花稅彙總繳納變更申報方式及網路操作流程專區,提供相關申報說明、網路申報操作步驟及申報表格等供參考運用;民眾如有疑問,亦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5/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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