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虧損也要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說明,個人交易符合新制範圍的房地卻未申報,主要原因有三:
一、認為出售之房地適用舊制。本局指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二、因課稅所得為零、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不用繳稅。本局提醒,除符合下列3種情形外,不論盈虧都要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三、以為要合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本局指出,個人交易房地係採分離課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設置「房地合一」專區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方便民眾判斷房地交易適用新制或舊制,另為節省申報時間,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更新日期:106/05/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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