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受理申請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可自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將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再將符合規定者編造清冊,送請地方稅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停徵中),免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檢視自己所有的土地,如有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條件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等,或原核准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因所有權變動,而實際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仍請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以便課徵田賦而節省稅負。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土地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請把握時間,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有疑問者,可直接向市政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或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查詢。

更新日期:106/05/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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