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非要保人本人,保單價值應併計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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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為被保險人時,始可適用。如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其本人,因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當要保人死亡時,該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列入要保人遺產課稅。
該局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保險,甲君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及子女,甲君死亡前並已給付大筆保險費,因甲君不是被保險人,甲君死亡時並無獲得保險給付,保單仍具有財產價值,是屬於繳納保費之甲君所有,應計入甲君遺產。本案經查獲保單價值均漏未申報,該局乃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保單價值3,650萬餘元併入甲君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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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志誠
電話:(04)23051111轉2238

更新日期:106/05/0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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