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5月2日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6年使用牌照稅於106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2日(星期二),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
  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署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使用牌照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使用牌照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絡電話:23228148

 

更新日期:106/05/01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106/05/01

106/05/01

106/05/01

106/05/01

106/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