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銷售、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規定辦理課徵特銷稅;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但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含之。
該局指出,106年度特銷稅查核作業將自5月1日開始,特別提醒產製廠商及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應辦理廠商登記、產品登記及疏漏未申報繳納特銷稅款情事,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短漏報特銷稅情事,請把握時間於106年4月30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容易疏忽檢查項目如下:
一、產製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家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未依規定辦理特銷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二、產製廠商未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份出廠數量、銷售價格並繳納特銷稅〔例如,產製廠商產製出廠1件紅木家具銷售價格84萬元,僅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4萬元,惟未另行繳納特銷稅8.4萬元(84萬元*10%)〕。
三、營業人銷售價格達50萬之入會權利,未依規定於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銷售價格及繳納特銷稅〔例如,高爾夫球場銷售會員證之銷售價格63萬元,僅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3萬元,未另行繳納特銷稅6.3萬元(63萬元*10%)〕。
四、產製廠商或營業人應課徵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特種貨物,申報特銷稅之銷售價格未將貨物稅及營業稅併入計算應納稅額〔例如,國內廠商產製汽車出廠價格250萬元,貨物稅75萬元,營業稅16.25萬,應申報特銷稅34.125萬元(汽車銷售價格341.25萬元*10%)〕。
五、產製廠商短漏報特種貨物銷售價格或數量。
該局特別呼籲產製廠商產製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疏漏情事,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王麗惠
電話:04-23051111轉7315
更新日期:106/05/0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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