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關心您的愛車,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失竊證明單」、「行車執照」、「原領牌登記書」等相關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嗣後如車輛尋獲恢復使用時,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並恢復課稅,倘未辦理重新領牌手續即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僅號牌失竊,也要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檢具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如不繼續使用該車,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牌照註銷手續,未辦理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不會停徵,事關自身權益,敬請注意。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8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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