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訂定買賣契約當日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如果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最慢於立契日之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在於如果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須於立契日之前辦竣戶籍登記;逾期申報移轉現值者,則須於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之前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亦主動說明例外情形,例如法院拍賣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拍定日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準;另外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4/28

106/04/28

106/04/28

106/04/28

10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