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規定取得、保存憑證並設置帳簿記載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各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 應納稅款者,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申報適用前揭要點者,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務須依前揭規定辦理,以避免因異常遭選案查核,並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及節省稽徵成本。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更新日期:106/04/2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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